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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房发〔2019〕51号

发布时间: 2020-05-07 03:23:35 浏览次数:90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稳步推广”的原则。

二、试点条件

1.取得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未列入拆迁征收计划;

3.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法律法规规定;

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住宅,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5%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85%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增设电梯协议的。此外,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试点范围

符合试点条件的既有住宅可纳入试点范围。

四、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及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统筹领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下设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增设电梯项目进行核查并核定各区补贴资金申请要件,编制年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纳入预算,根据各区补贴申请要件核定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司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市直部门以及燃气、供水、供电、供热、弱电等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自然资源局 负责制定规划审查相关政策;指导各区规划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局 负责提供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建设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对加装电梯建设方案(含消防)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土建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档案移交工作。

财政局 负责筹集经市政府批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市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根据市房产局的补贴资金核定申请拨付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居民、社区、管线单位补贴资金使用及发放相关政策。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配合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制定增设电梯使用和安全指导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各区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和电梯安全监督等工作。

司法局 负责指导驻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对居民协议签订进行见证。

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市公积金使用办法。

燃气、给排水、供电、供热及弱电经营单位 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做好管线排迁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成立以主管城建副区长为组长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及管线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区级资金;负责对区域增设电梯项目进行核查并核定补贴资金申请要件,根据补贴申请要件核定情况及时申请市区承担的补贴资金并发放;负责全程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街道办事处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民意征求、矛盾协调和公示备案以及监督增设电梯后的日常运行情况等工作。同时,及时将增设电梯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区领导小组予以协调解决。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8月31日前)

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流程,搭建组织架构,开展培训。开展宣传动员,各区政府针对辖区内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小区进行摸排,征求居民意愿,确定试点点位名单,并开始办理前期手续。

(二)施工阶段(2019年9月1日至12月末)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全市试点点位增设电梯的指导、协调、调度、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区领导小组指导监督试点点位完成电梯增设工作。

(三)补贴申请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末)

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的试点点位电梯,业主持相关材料到区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各区汇总后报市房产部门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六、责任主体

(一)实施主体

本单元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设计单位、电梯企业、施工单位等作为代理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后续管理主体

本单元相关业主为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日常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七、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实施主体承担,并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具体出资应由业主自行协商。以下分摊比例系数仅供参考:一、二层为0、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第五层2、第六层2.5、第七层3,依此类推。业主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个人市住房公积金,也可通过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补贴申请资料的,政府按楼层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4层住宅每部电梯6万元、5层住宅每部电梯7万元、6层住宅每部电梯16万元、7层住宅每部电梯18万元、8层及以上每部电梯20万元。原土地非独立操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原土地独立操作区的补贴资金由区政府自行承担。

八、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

(二)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增设后的电梯使用管理主体等内容。协议签订过程需驻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见证。

(三)进行公示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增设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盖章备案。

公示期间,本单元内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噪声等直接影响的相邻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应充分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经社区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施工图纸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增设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备案的增设电梯协议;

6.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房产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建设方案(含消防)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及会议纪要。

(六)工程施工

增设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务、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并组织施工。

增设电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七)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社区参加。

2.使用登记。建设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相关业主应将合格的联合审查意见(含会议纪要)、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九、申请补贴

(一)补贴申请程序:在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业主可以持社区公示备案、联合审查意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增设电梯档案移交证明、资金领取申请表等材料,向所在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区房产部门审查后,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贴申请明细表》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贴申请汇总表》,并将上述材料报送市房产局。

(二)审核拨付程序:市房产局对上述申请补贴要件审核合格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申请将市本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明确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的要件和程序),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十、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电梯的安装和投入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应急平层装置。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鼓励“电梯保险+服务”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

增设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增设电梯不进行建筑间距计算、日照计算、容积率核算。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保障措施

(一)各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简便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多角度、宽领域宣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方法步骤和相关政策,增强居民参与意识,激发居民参与热情,取得居民支持。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五)鼓励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我市既有住宅进行增设电梯工作。

(六)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工委的协调枢纽作用,由党员干部牵头,组建“增设电梯服务站”“电梯助建服务队”等组织,为居民义务提供经验分享、业务咨询,通过“协调+服务”的方法推动工作。

(七)为保障管线移位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区两级财政对需进行上述改造的试点点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台的资金补贴,不足部分由管线单位承担。

为激励调动社区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增设并投入运行一部电梯,市财政对所在社区给予5000元资金补助,作为工作经费。

本方案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7〕17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